新加坡工程师辞职后被公司起诉领取的年终奖
新加坡一名工程师Sia Chien Kian在领取年终奖后辞职,却被公司起诉。Sia于2020年12月21日加入Quantum Technologies Global Pte Ltd公司,担任质量系统工程师,起薪为$4,500。他在2022年3月25日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开始了两个月的合约通知期。然而,公司在他辞职的前两天已经处理了他的年终奖支付,并于3月26日存入了他的银行账户。除了$7,200的年终奖现金外,公司还为他支付了$1,224元到他的中央公积金(CPF)账户。
然而,事后公司发现Sia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资格,并要求他退还这笔款项。但Sia拒绝了公司的要求,之后公司将他告上法庭。在审判中,公司声称Sia在领取年终奖后才提交辞职,因此不符合领取激励金的资格。公司指出,《员工手册》中有一条款明确规定:“通常,如果员工在任何年终奖宣布和支付的日期/月份还在通知期内,他们将不符合领取激励金的资格。”
然而,Sia对这些指控予以否认,并表示他不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因为它没有写在他的雇佣合同中。他进一步辩称,该条款不应允许公司追回已经支付的年终奖金。
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他同意公司的说法,即员工手册是合同的一部分。法官指出,Sia并非被公司“蒙在鼓里”,因为他知道该手册的存在,并且在审判中承认,当他签署合同时,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了该条款。
此外,当Sia被确认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时,他收到一封包含《员工手册》中福利资格的电子邮件通知。
然而,法官认为公司使用了错误的条款来对Sia提出索赔,因为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赋予公司“追回支付”的权利。法官指出另一条款规定员工必须满足至少一个月的“服务保留期”,该期限取决于他们收到的奖金金额。根据这个理解,如果Sia在公司多待几周,他本可以保留他的年终奖金。
在审判的第二阶段,Sia辩称,《服务保留期》这条款是在2022年2月11日引入的,并且他从未承认或同意过它。
然而,公司反驳称已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员工。公司还辩称,由于年终奖金“不是固定的”,因此应由公司决定如何支付。
最终,法官认定新条款是有效的,并赋予公司追回已支付款项的权利。这个案例对于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合同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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