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国际学校担任行政助理17年的女子在罹患三期癌症后,因居家办公安排出现问题而被迫辞职。她入禀雇佣纠纷索偿庭后,获判赔2万元,达到索偿庭可判的赔偿上限。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若不受赔偿上限限制,她原本可获3万480元,包括三个月工资及1万5240元损害赔偿。
案情显示,女子2008年起在一家国际学校音乐部门任职。她在2024年7月确诊第三期鼻咽癌,接受数月化疗和放疗后,于2025年6月底复工。
由于治疗后仍有疲劳、关节疼痛及手部力量减弱等问题,医生和职业治疗师建议她接受较轻工作安排,包括避免搬运重物、适时休息等。
女子在学校开学后,向直属上司提出每周居家办公两天。
女子说,上司当时同意了这项安排,但校方之后又认为居家办公影响部门运作,并指她的职位不符合学期期间的灵活工作安排政策。校方也认为她提供的医疗文件不足以证明需要居家办公。
2025年10月,校方要求女子恢复每周五天、每天上午7点45分至下午4点45分在校工作,并表示没有协商空间。
校方随后要求她前往学校安排的私人诊所接受体能复工评估。医生虽然确认她适合工作,却建议她暂时每周工作四天,其中一天居家办公,为期两个月。医生也建议她避免搬运超过四公斤的物品,并确认她因疲劳不时须在工作间隙短暂休息。
校方接获评估结果后,向医生追问居家办公是否“必要”,医生最终撤回了相关建议。
女子随后再次被告知不能居家办公。
随着争议持续,女子的身心状况进一步恶化,出现失眠、焦虑、严重头痛等问题。她的医生也指她的手部周围神经病变严重,可能属于永久性损伤。
女子最终在2025年12月19日辞职,并指校方处理她的医疗和工作安排方式,让她感到不受支持及受到不公平对待。
裁判官指出,女子虽然表面上是自愿辞职,但校方一连串行为实际上迫使她在“继续工作并冒着健康恶化风险”和“辞职保护健康”之间作出选择,因此认定她的辞职实际上构成解雇,而且校方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合理原因。
裁判官表示,校方与医生之间的沟通,并非真正为了澄清情况;相反,校方的提问方式是为了引导医生得出校方预先设定的结论。
“事实上,在我看来,答辩方坚持要求特定形式的医疗文件,不过是一个借口,借此回避它本来应该做的事,也就是以谨慎和体恤的态度,合理调查并考虑索偿人实际的健康需要。”
裁判官认为,校方虽然面对实际的营运问题,但没有真正与女子协商,也没有认真考虑其他可行方案。
裁判官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协商后必须达成任何特定结果,可能的合理方案包括减少居家办公天数、安排人员暂代前台工作,或试行有关安排并定期检讨。
裁判官批评校方对女子医疗文件的处理“不合理且缺乏敏感度”,并认为校方违反了照顾员工健康与安全的义务,以及雇佣关系中相互信任的默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