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历史的时刻!
刚刚,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被法官重判入狱12个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个月还多!成了新加坡第一个被判入狱的一把手部长。
法官对五条罪的具体判刑如下:- 收取王明星送的2017年F1门票,判6个月- 乘坐王明星私人飞机、住宿酒店,判3个月又3周- 收取林国城14瓶酒,判2个月- 这三条的判刑先后执行,一共12个月- 支付公务舱机票$5700躲避调查,判4个月- 收取林国城送小布自行车,判3个月- 这两条的判刑同时执行
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指出,职权越高,罪责越重。易华仁身为部长,本该是其他公务人员的榜样,但他收取高达40万新元的贵重礼品,伤害了政府的诚信,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考虑到易华仁犯案时间跨度长、他位高权重,以及本案对新加坡政府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伤害,法官认为连控方要求的刑期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严重性,因此他给予超越控方要求的重判。
易华仁决定不上诉,他要求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时入狱服刑。法官批准了这个要求。
(案发之前的易华仁。图源:网络)
就在十天前,9月24日,易华仁涉贪案开审的第一天,他表示愿意放弃抗辩,向法官认罪。
不得收取50新元以上礼品
新加坡法律规定,公务人员不得接受价值高于50新元的礼品,除非他们收下礼品之后,把相等于礼品价值的金额支付给新加坡政府。
换言之,自己很喜欢对方送的礼品,当然可以收下,但是必须向政府交钱,等于向政府买下这件礼品。
任何公务人员,包括部长、总理,如果向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人,索要、收取或企图索要、收取超过50新元的礼品,无论有无向对方交换利益,都涉嫌犯了“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
上一个判例是在1952年
易华仁是在刑法第165条关于“公务人员收取名贵礼品”的罪名下被重判。
在新加坡,这个罪名十分罕见。据悉,至今只出现过三次案例,而且,三次都出现在1952年,当时被判刑的是三个警察。
要知道,1952年,新加坡还在英国殖民地的时代,都还没有自治,更别说独立建国。
易华仁就说过,他并不知道“公务人员收取名贵礼品”罪的存在。
不过,是否知道有这条罪,跟知道自己收取名贵礼品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任何关系,对吗?欢迎读者们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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