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如果已经完全失去驾驶执照,却还是继续开车上路,以后可不是简单罚款就能了事。

高庭最近定下新的量刑参考标准:凡是驾驶执照已被完全吊销或撤销的人,仍然在没有有效驾照的情况下开车,量刑起点将是坐牢 3 周,并吊销驾驶资格 2 年。
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第一次犯案、认罪,而且没有造成车祸的情况。
这项新标准是在 Garrick Eng Kwan Meng 的案件中定下的。
现年 46 岁的 Eng 在 2024 年被发现开车,当时他的驾驶执照早已被撤销。原本地庭在 2025 年 8 月判他罚款 5000 新元,并吊销驾驶资格 2 年,但控方不服提出上诉。
到了 2026 年 4 月 22 日,首席大法官 Sundaresh Menon 批准控方上诉,把 Eng 的刑罚改为坐牢 4 周,原本 2 年的吊销驾驶资格则维持不变。
为什么这类案件会被看得更严重?
首席大法官指出,一个曾经拥有驾照、后来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完全失去驾照的人,责任比从来没有考过驾照的人更重。因为这代表他过去的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让当局完全移除他的驾驶资格,而他之后还选择继续开车,反映出他持续无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这位 Eng 的驾照是在 2018 年 6 月被撤销。当时他涉及一起致命车祸,被罚款并被禁止驾驶 5 年。那起车祸中,他的第一任妻子和 3 名孩子都在车上。Eng 失控撞车后,坐在后座的妻子和其中一名孩子被抛出车外,妻子最终身亡,孩子则受伤。
5 年禁驾期结束后,Eng 尝试重新考取驾照,但没有通过基本理论测验。也就是说,他还没有重新取得合法驾驶资格,却已经再次上路。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下午,他开着一辆由其公司租用的货车,在 Braddell Road 一带行驶时,因为边开车边使用手机,被警员截停。当警员要求他出示驾驶执照时,他承认自己没有驾照。
他声称,当天原本是打算从 Woodlands 的住家出发,前往 Ubi 和 Thomson 一带的多个工作地点。也就是说,他不是只开一小段路,而是准备一路跑几个地方。
2025 年 8 月 14 日,他承认一项无照驾驶控状,以及一项没有保险保障下驾驶的控状。另一项开车时使用手机的控状,则在法官判刑时一并纳入考量。
地庭当时判他无照驾驶罚款 5000 新元,并吊销驾驶资格 2 年;至于没有保险保障下驾驶,则罚款 1000 新元,并吊销驾驶资格 1 年。
不过控方认为,单靠罚款不足以反映案件严重性,因此针对无照驾驶的罚款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监禁。
首席大法官在书面判词中也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无照驾驶者。2024 年的另一宗案件中,高庭曾为 “从未持有驾照” 的典型无资格驾驶者,定下坐牢 2 周及吊销驾驶资格 2 年的量刑起点。
不过,这位当事人属于另一类人:他曾经是有资格驾驶的人,但因为被法庭禁驾或被警方撤销驾照,已经完全失去驾驶资格,必须重新通过考试,才可以再合法开车。针对这类人,高庭如今定下更高的量刑起点,也就是坐牢 3 周。
首席大法官也指出,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从来没有考过驾照的人应该受到更重处罚,因为他们没有接受过正式驾驶训练。但他认为,至少在曾经有驾照、后来完全失去驾照的人身上,这种看法并不正确。重点不只是这个人会不会开车,而是他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显示出他无视他人安全。
在他的案件中,法庭认为判他坐牢 4 周是合适的,因为案件有 2 个加重因素。
第一,他在被截停前已经行驶了一段相当距离,而且原本还打算继续前往多个地点。第二,他在驾驶时还使用手机,这让情况更严重。
法官也提到,随着这两个新的量刑参考标准出炉,法庭未来可能需要重新检视 “被禁驾期间仍然开车” 这类罪行的量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