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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屋必须满足最低居住年限后,才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售卖。(海峡时报)
但是,法庭接受的是女方的估价,因为组屋到达最低居住年限前,不能在公开市场上售卖,在夫妇离婚的那一刻,价格不会上升。法庭也基于同样的理由,判定男方的估价是在“不正确的前提下”做出,因此不予接受。
上诉审判庭法官吴必理也驳斥男方的“横财”论,因为两人离婚时,根本无法从组屋获利。另外,男方愿意将组屋退还给建屋局,也显示即使女方后来真的因为组屋获利,对男方其实也“没有真正的损害”。
鉴于女方拥有两人孩子的抚养权,法官最终判定组屋归女方所有。
谁出钱谁“话事”?
另一名男子为了不让前妻索讨组屋的任何份额,竟然连父母都扯进来了。
但这不是一段“巨婴”的故事,而是这名男子的父母搬出了一套乍听之下似乎有理,法律面前却站不住脚的说法:组屋虽然在男子名下,但父母才是真正的屋主,因为组屋是男子利用父母售屋所得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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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男子在结婚前,说服父母以他的名义购买新组屋,以省下父母原应支付的转售抽润(resale levy)。男子的父母于是声称,新组屋既由他们出资,他们理应是组屋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
但上诉庭下判时说,这对父母由于没有支付转售抽润,已经失去再次购买受津贴组屋的资格,因此不可能拥有新组屋的任何利益。
建屋局在2022年刊登于《联合早报·交流站》的一份回复中说,所有购买组屋的人向建屋局购买组屋时都会获得住房津贴,获得住房津贴者第二次向建屋局购买受津贴组屋时,会被视为第二次购买者,必须支付转售抽润。(海峡时报)
从以上两起案件来看,入禀法庭争夺组屋的拥有权之际,各造都必须清楚组屋相关的规则,尤其是自己是否有权独自拥有组屋,而法庭在判定组屋的归属时,也会以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孩子)的利益为依据。
组屋之所以“好赚”,是因为建屋局给予津贴,以低于市场的售价售卖预购组屋。
这对一般家庭来说,是帮助他们获得温馨避风港的一笔补助;对老夫老妻来说,也可以是一笔退休储备。
遗憾的是,对离异人士来说,组屋却成了两人僵持不下,撕破脸皮争抢的婚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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